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情况。该行动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重大文物安全专项督察行动。
各地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部署,层层推进,务求实效。文化和旅游部部长雒树刚、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文化和旅游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迟耀云赴相关重点地区,督促落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北京、江苏、福建、湖南、甘肃等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专门就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艾丽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文物违法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落实情况。贵州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通报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年来,全国共查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673起,实施行政处罚349起,责令改正408起,行政追责314人次,刑事追责74人次。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察督办313起,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20余次。一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被严肃查处,文物法人违法行为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金顶大帐、景区大门等65处永久性建筑和蒙古包等78处临时建筑全部被拆除。殷墟保护范围内的殷商文化城、月亮湾别墅、古玩市场等26处违法建筑物以及12处农业产业园、采摘园的实体围挡全部被拆除。红安县七里坪革命旧址遭破坏案,南昌市贺龙指挥部旧址周边违法建设案,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拆除案被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责。一批危害长城安全及环境风貌案件得到有力整治。内蒙古自治区关闭阿拉善左旗明长城保护范围内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20多家采石企业。陕西省榆林市公路建设破坏长城案、河南省辉县市赵长城遭破坏案,相关人员被追责或刑事拘留,违法建设全部被拆除。违法建设的彻底整治,有力维护了文物安全和法律尊严,体现了地方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专项整治行动在惩治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夯实文物安全基础工作方面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亟待加强。目前仍有部分省份尚未将文物安全工作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责任亟待加强。近年来,北京明十三陵被盗案、河南安阳殷墟遭破坏案、长城本体遭破坏及周边违法建设案、湖北十堰武当山建筑群违法建设案、黑龙江肇东五里木站中东铁路建筑被拆除案、重庆市云阳县大头佛摩崖石刻被破坏案等,都暴露出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缺位或流于形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然突出。
法人违法是危害文物安全的突出问题,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事关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成效和文物事业的持续发展。国家文物局将继续督促地方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坚决打赢文物法人违法攻坚战。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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