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向安徽博物院移交一批近年查获的禁止出境文物
发布时间:2016-09-21


9月14日下午,合肥海关向安徽博物院集中移交一批近年查获的禁止出境文物,包括铜炉、铜镜、瓷器、古钱币等共185件。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批文物中含三级文物2件,属珍贵文物。


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文物出境时如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则涉嫌文物走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合肥海关财务处处长张磊、缉私局督察处处长杨春燕表示,合肥海关将按照《海关法》《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并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合作备忘录精神,在文物进出境监管、信息共享、查扣文物移交和保护文化遗产等方面与文物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安徽省文物局调研员王爱华、安徽博物院副院长邓峰出席移交活动。(安徽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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