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9-10       点击数:2671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项目不得未批先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文物安全制度不够健全、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守住文物安全红线,确保文物安全。


《意见》提出,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各级政府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批和报批,一律不得未批先建。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措施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文物安全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公开文物安全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我省将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完善文物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逐步实现全覆盖;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我省将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地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意见》提出,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的相关负责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来源:南昌日报 记者: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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