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共有7章55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的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在内容上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设计,着重突出了红色资源的四川特色,规定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
《条例》对跨区域合作协作做出规定,鼓励红色旅游景区开展全国性、区域性合作,促进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丰富旅游产品,打造点线结合、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加强川渝红色文化旅游合作,挖掘川渝红色文化内涵,提升川渝红色文化旅游整体水平等。
《条例》规定对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制度;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在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外,还对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四川是红色资源大省,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和厚重的红色文化。条例的颁布,对于保护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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