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文化法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2016年文化法治研究综述(二)
发布时间: 2017-01-06       点击数:2907

        二、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法律研究亮点频现


  2015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得到图书馆学界的热烈响应。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规范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补助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原则等诸多方面有突破、有特点,体现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建馆治馆理念,遵循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精神,凸显了图书馆立法的先进性和进步性。


  但业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仍存不足,有待完善。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技术和质量有待完善,法律概念使用缺乏同一性,法律语言逻辑不严密,法言法语使用不严谨,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从图书馆事业发展角度看,偏重于传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职业资格宽松,缺少馆员权益保障条款,财政经费规定过于原则。笔者将相关修改建议归纳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建议修改为“为保障公民平等自由获取信息知识的权利,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以体现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思想。


  二、第二条,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界定。一是认为公共图书馆“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的说法不全面,认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早已超越了单一的“提供阅读服务”,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二是认为应将现有对公共图书馆的界定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向公民普遍开放的图书馆”。三是认为用“非营利组织”一词作为中心词来界定公共图书馆不妥。建议改用以下两种表述方式中的一种,即“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为目的,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或“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实现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目的,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此外,还应明确本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否包括国家图书馆或至少明确本法是否适用于国家图书馆。


  三、很多条文事实上依然是针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适用于或无法适用于民办图书馆,如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四、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分散体现在各章节条款中,建议设立单独条款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定职能。


  五、第十条,建议删除该条款,原因是单独设立少儿图书馆问题,目前尚存比较大的争议。


  六、第十六条,建议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馆长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七、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图书馆或图书室”,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建设责任和经费投入等。


  八、第二十条,建议删除“接受呈缴”作为公共图书馆收集文献资源途径之一的规定;


  九、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不得采集、入藏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文献”或删去此条。


  十、第二十二条,建议明确出版单位只须向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或规定出版者只需要向指定的公共图书馆缴送出版物,同时规定受缴图书馆应当负有长期保存、编撰国家书目以及提供合理利用的义务。


  十一、第二十五条,建议文献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制订,无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


  十二、第二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都应免费提供基本参考咨询服务,或根据条件免费提供不同层次的参考咨询服务。”


  十三、第三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提供“数字信息服务”。


  十四、在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之间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通过馆际互借、文献提供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有条件的可以提供向其他图书馆代查代借本馆缺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服务。”


  十五、在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之间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民族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提供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


  十六、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十七、第三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及其他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或读者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或“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有开放时间”。主要考虑是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


  十八、第三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


        十九、在适当位置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包含对违规读者的罚则的,应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读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多位学者还围绕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开展了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公共图书馆与读者法律关系、公共图书馆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物送存制度、数字时代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公共图书馆用户违规行为处置、公共图书馆依法治馆及图书馆员权利。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学者深入研究了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发表了基于读者权利保障的地方图书馆法规调查与分析、论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关于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规定、我国14部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及规章比较研究、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我国图书馆地方性法规之读者权利保护研究以及专门研究广州市、湖北省、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新成果,丰富了图书馆法律研究的内容。


        值得肯定的是,仍有学者继续研究国外图书馆立法进程和特点、英国的图书馆立法、国内外公共图书馆残疾人服务法律环境、国外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体系、国外主要国家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美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立法基础以及中俄、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等内容。上述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比较中外图书馆的立法脉络和特点,揭示出对我国制定和实施《公共图书馆法》的启示,从而拓宽了图书馆法律研究的视野。


        2016年2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全民阅读服务、重点群体阅读保障、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7条。


        学术界针对全民阅读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各具特色的研究。有学者从公民阅读权利概念的演变、协同与发展角度得出构成公民阅读权利的要素包括:利益、主张或要求、资格、力量、自由,并认为我国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存在如下问题:公共阅读服务体系发展不均衡、弱势群体的公民阅读权利缺失、尚未形成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阅读能力有待提高、阅读立法困难重重。也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的本质来讲,权利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公平性,实现阅读数量和质量上的普遍均等化,尤其是满足特殊群体的阅读需求,是全民阅读法治化的核心。还有多位学者研究了国外全民阅读相关立法,指出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阅读权利保障法治化是通往理想阅读状态的可行路径,同时指出国外全民阅读立法“同”大于“异”,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在于:儿童优先、保障特殊、资金扶持、活动助力、教育为基、硬件配套。另有学者以域外阅读立法的比较与法文化启示为视角,分析了我国阅读立法的优势特色,指出中国阅读立法更应当重视社会文化的营造,并提出下列具体建议:强化对知识产权、原始创新能力的鼓励和保护;发挥行业在阅读推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市场规则;进一步发挥和引导社会主体的作用;更加重视家庭在阅读促进中的作用,加大对家庭阅读计划的指导和资助;加强学术性评估和社会性评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导作用等。


        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与图书馆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研究是本年度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与公民阅读权利相关的图书馆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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