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2-23       点击数:3328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黑龙江省实施的“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构建“龙江丝路带”决策部署,为黑龙江省文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新举措,新思路,并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角度完善了文物保护的具体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而指导和推进黑龙江省新时期文物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


        《实施意见》由五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黑龙江省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对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级别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工作指标,从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属性提出了博物馆的管理体系、文物利用和宣传展示的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等六个方面明确了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从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拓展文物交流与合作、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推进文物合理利用的具体举措;第四部分从完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落实文物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文物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文物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第五部分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职责、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营造保护文化遗产良好氛围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文物保护的具体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主要精神、基本框架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主要内容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着力传承黑龙江历史文明,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既坚持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又注重了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一是切实加强了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提出了建立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电子数据平台、黑龙江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提出了重点组织实施长城遗址、渤海上京遗址、金上京遗址、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首次提出将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强调了加快完成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建设,推进牡丹江市博物馆、七台河市博物馆、大兴安岭地区博物馆等综合博物馆新馆建设的要求。二是提出了推进文物合理利用新举措,要求增加文博单位对公众开放力度,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旅游为主的精品旅游线路,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头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开发项目,打造一批文博文化创意品牌;结合黑龙江省特点,重点开展对俄文化交流,积极举办互展、论坛、文化遗产保护、考古研究与科技合作等活动。三是强化了文物执法力度,针对当前法人违法案件屡禁不绝问题,提出了建立由文物、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文物保护员经费无法得到落实的问题,提出了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的形式,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首次提出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要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文物违法行为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四是完善文物工作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保护责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实施意见》从起草到印发,得到黑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其列入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黑龙江省文化厅(文物局)年度工作目标之中。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召开后,黑龙江省政府孙东生副省长深入各市地开展文物工作调研,分别召开片区工作会议,为《实施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黑龙江省文化厅(文物局)认真研究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征求各级文物部门意见,在形成初稿后,又广泛征求了黑龙江省政府20余个相关厅局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使《实施意见》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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