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批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16-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继2010年、2012年、2014年三次公布58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后,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2日再次公布三苏祠等1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等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至此,四川省已累计公布文物保护规划87个,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61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26个。


        公布实施文物保护规划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文物基础工作,也为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十二五”以来,四川省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相关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而随着一大批文物保护规划的先后公布实施,这不仅为统筹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修缮、附属文物保护、保护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展示利用等工作明确了目标,也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提供了正确导向,将更加有利用文物保护成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并惠及民生。


        此次四川省政府适时公布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重要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新时期扎实推进四川文物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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