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关于推进我国博物馆法律制度建设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22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我国博物馆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博物馆法律制度建设也同步推进,但是,在博物馆管理的许多重要的问题上,相关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和法律空白。

我国博物馆法律制度体系的突出特点是:法律效力层级多、制定主体类型多、低位阶文件多。既包括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也包括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其中,由国务院发布,2015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博物馆条例》是最高效力位阶的博物馆行业法规。多样化的制定主体能保证各部门在博物馆管理中各司其职,但也可能造成这些制度在内容、效力上的相互冲突。虽然《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对博物馆的藏品管理等有所涉及,国家对博物馆行业的实际管理以及博物馆自身开展活动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主要依赖大量的法律位阶较低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等。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1200多份,直接针对博物馆的规范性文件也多达90多份,如国家文物局的《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考古发掘品管理办法》等。此外,现阶段我国博物馆种类多种多样,除隶属于政府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外,还有大量博物馆分别隶属于其他政府部门、部队、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等,隶属关系极为复杂。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现有法规效力层级过低,博物馆行业内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现象屡见不鲜。制度间的冲突客观存在,加大了监管难度;部分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此外,还存在博物馆备案、藏品的鉴定评估、法律责任等制度空白,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极易滋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博物馆法律作为上位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性的博物馆法律,《文物保护法》仅从馆藏文物保护的角度对博物馆有所涉及。对隶属关系不同的博物馆进行有效管理、博物馆间关系的协调等,都需要从更高层级的法律制度上寻求解决之道。各效力层级间规范性文件的冲突也需要上位法协调,现有的《博物馆条例》结合当前博物馆发展的情况及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已经制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管理制度,博物馆法律的出台已经具备了现实基 础和制度基础。因此,建议制定《博物馆法》,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博物馆的定义与法律职能,协调博物馆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健全博物馆法律制度体系。

二、尽快制定《博物馆条例实施细则》

同时,应通过制定《博物馆条例实施细则》,对《博物馆条例》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条例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加以明确,以加强《博物馆条例》的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博物馆管理办法》等一大批规范性文件与《博物馆条例》的统一协调。

三、尽快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博物馆条例》施行的客观要求及我国博物馆工作的客观实际,应尽快完善博物馆备案、博物馆藏品鉴定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博物馆的特点设定权利义务,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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