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启动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各地反响热烈、踊跃参与。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申报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书面采访。
问:建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的改革任务。国家文物局对推进此项工作有何考虑?
答:中央文件印发一年多来,国家层面制度建设屡有突破,国家文物局联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应急管理等近10个部门协同施策,破解文博机构建设、文物消防安全、完善投入机制、文博职称制度、文物科技创新等改革难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持续加大,23个省份印发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不断迸发,精彩经验时有呈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趋势日益壮大,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的社会共识深入人心;文物行业大力弘扬“莫高精神”,干事创业、锐意进取的势头更加昂扬,推动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让文物活起来方兴未艾。上述改革成效,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当前,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下更大力气解决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将中央改革部署真正落实到地方实践,让省级实施方案在市县基层开花结果,运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鼓励市县基层在改革一线勇闯新路,多出新鲜经验,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的融会贯通。
去年1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了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此时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就是要构建国家统筹、央地协同、地方建设的改革工作模式,强化顶层设计,扶持地方首创,推动实现创新性制度成熟定型,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国树立一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示范标杆。
问:为何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建设主体规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答:《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级指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指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拓保护与发展“双赢”的新路子。将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作用,更好调动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建立健全本地区相关工作领导机制,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同行动,有力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利于文物保护利用充分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真正实现文物魅力和综合效益相生相长。
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为综合性和专题性两类,二者的共同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区分两种类型的初衷在于,适应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多元、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现实,不搞“一刀切”,鼓励地方立足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两种类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建设目标是相同的,即成为科学保护典范、融合发展示范、文物治理标杆和改革创新先锋,特别是在推动中央部署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上发挥示范作用,在文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
具体来说,综合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要具有一定的区域规模、文物类型和资源体量,对文物保护利用机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创新实践,通过全面落实中央部署的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各项任务,率先实现文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初步现代化。专题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改革创新则有所侧重,瞄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聚焦文物安全、资源管理、考古前置、乡村振兴、博物馆活力、民间收藏等重点难点,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集中发力,率先实现突破、取得经验。
问: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需要符合哪些硬性条件?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2019年8月19日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对打造更多文物保护传承典范、更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新时代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请创建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资源禀赋突出、工作基础良好、创建目标清晰、地方高度重视等方面。在此需要特别说明四点:第一,全面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首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总体要求,要将文物保护利用纳入申请地区党委政府整体工作布局;第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是发展根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后,要继续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第三,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是安全底线,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第四,保护管理水平高、协同创新有实效是核心要义,申请地区要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拿出可借鉴、可推广的真招实招硬招,努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率先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问:国家层面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有哪些政策倾斜?
答: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成功,不仅对全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具有示范意义,更是对当地文物事业发展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是新时代文化自信的最好体现。对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国家文物局将探索有关文物行政审核审批权限下沉一级,加大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引导力度,在文物保护利用重大项目、文物安全防范、文物科技、文物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在博物馆重要展览、文物国际交流合作、文物领域重要活动等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国家文物局一方面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协调,更好发挥宏观政策的综合效应,另一方面将集聚融媒资源,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形成榜样示范效应。
省级层面应加大政策倾斜,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作为本省政策利好的集中释放地,赋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指导地方政府发挥资源整合和区域管理优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症下药、精准施策,自下而上进行创新探索。
问:目前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进展如何?
答: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确定,分为市县申请、省级推荐、国家核定三个步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标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立足本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全局,加强指导、综合研判,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对市县填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原则上推荐1个市(县)申报,确保示范性引领性。
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针对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沟通回应,密切关注地方实践,吸纳有益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举措。
目前,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开展申请准备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疫情防控总体部署,服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相关安排,酌情适时开展推荐。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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