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启动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
发布时间:2020-01-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国家文物局日前作出部署,启动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


为规范有关创建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工作安排,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推荐,国家文物局组织评估、核定公布。各地创建申请材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家文物局组织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


相关链接:《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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