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29

近日,经四川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经过5 年左右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四川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重点明确了当前四川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点任务,第三部分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加强督促落实等方面强调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四川文物保护利用的重点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三星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建设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实施古蜀文明保护传承工程,开展巴文化遗址研究保护与展示;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进长征文化公园(四川) 建设,开展川陕革命根据地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大力推动考古工作,建立四川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加强东华门等都市重要遗址考古研究,有业务力量的市(州) 可按相关规定试行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和清理、试掘;实施博物馆提升行动,市(州) 应建设综合性博物馆,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 建设博物馆等。


《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提出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各地应划定本辖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时,须先期进行文物勘探、发掘;鼓励在大型社区、综合体等配建博物馆;文博科研单位执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探索文博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激励机制,其收益可用于科技人员(团队)劳动报酬(奖励)和公共服务等开支;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建成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等。


《实施意见》强调了文物的合理利用。提出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形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购买、承租、政府补贴与市场结合等方式取得其他文物建筑使用权,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前提下开展陈列展览、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活动。《实施意见》强化了推动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提出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国内外有影响的文物领域领军人才、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等人员和文物保护、考古、陈列展览、科研攻关的重大项目,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文物规划设计、修复保护、陈列展览、文物鉴定等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相关单位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建设,文物博物馆资源丰富的市(州) 及县(市、区) 可在相关工作部门加挂文物局牌子。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收入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提升文物领域科技水平,实施考古、文物保护及博物馆装备提升行动,推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实施意见》是做好全省新时代文物工作的任务书和路线图,是一个务实管用的指导性文件,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在新时期推动四川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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