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结合宜昌文物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城市文化影响力、增强文化自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宜昌市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宜昌市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文物利用、博物馆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得到明显改善。第三部分为强化和落实责任。一是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主管部门职责;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四是落实社会责任。第四部分为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文物本体的保护是文物工作基础和前提,通过四大工程和“一处一策”等方式,确保全市文物保存现状明显改善。“四大工程”分别是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城镇乡愁记忆保护工程、文物保护抢救修缮工程、文化名片保护工程。同时,还要全面实施“一处一策”,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第五部分为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工作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此部分围绕如何做好全市文物利用工作展开。一是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二是创新利用开发渠道;三是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让保存在文物库房的文物“活起来”。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文物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做出要求。
《实施意见》从起草到印发,宜昌市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多次召开座谈会。宜昌市文新广局牵头研究起草,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博单位及专家意见,使《实施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宜昌市文新广局 何中源 湖北省文物局 汤强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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