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1-09       点击数:2356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文物工作,2016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8号)。


        《实施意见》整体四大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保障措施,涵盖文物工作的方方面面,既体现文物工作基本规律,又贴近本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成果,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青岛市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依据。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实施意见》提出了七项重要工作任务,包括: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完善博物馆服务体系、提升博物馆服务水平、开展水下考古、保护传统村落、开展文物普查。同时,根据每项任务具体要求,明确了责任部门。


        《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将落实政府责任作为首要责任,强调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将加强部门协调作为重要责任,强调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审批要依法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或经过文物部门审批,提出通过建立健全文物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行动,保持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文物执法与安全监管则强调了完善监管机制建设;在严格责任追究上,明确了依法追究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法规政策、增加经费投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在经费投入上,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有关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调市和区、市两级财政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得到了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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