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即将以河北省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河北是长城资源大省,现存有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代等不同时期的长城,其中明代长城保存较为完好。河北省境内的明长城,东起山海关老龙头,西至张家口怀安县马市口,南至邯郸武安市,行经秦皇岛、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等8市40个县,总长1338.63千米,墙体共1153段,包括单体建筑5347座、关堡273座、相关遗存159处。战国至金代的早期长城1159.9千米,包括单体建筑918座、关堡85座、相关遗存13处。河北省长城分布广泛,年代久远,建筑多样,价值较高,承载了深厚的历史积淀,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有深远影响。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长城保护。河北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山海关关城及东罗城、滦平金山岭、张家口大境门等长城保护工程项目,开展了长城资源调查工作,不断完善“四有”等基础工作,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广泛开展长城保护宣传和研究展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前,河北省长城保护还面临着自然损坏加剧、人为破坏时有发生、投入不足、管理薄弱、不当开发利用、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保护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长城保护工作,河北省政府组织文物等相关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了《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共26条,主要规定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长城保护责任,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建立与落实,行政区域边界长城的保护利用,长城保护员的聘用及管理,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长城保护;规范长城修缮修为,杜绝借保护之名大修“新长城”的做法;明确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及处罚等内容。《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是对《长城保护条例》的具体化,是河北省长城保护的基本遵循,其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河北省长城保护工作,提高河北省长城保护利用水平,必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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