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考古的看过来,袁靖委员为考古“代言”
发布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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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好境外考古工作


袁靖认为,十多年前,中国考古学家开始主动走出国门,在境外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迄今为止,中国考古学家已经踏入的国家数量达到十多个,这是中国考古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壮举,境外考古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境外考古突破国门的界限,在更加广阔的地域内,通过研究发掘出土的遗迹和遗物,科学地探讨人类古代文化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各具特色的发展进程,为中国学者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生动地讲述精彩的历史故事奠定基础。相信通过研究人员的持续努力,必将彻底扭转中国学者只能讲中国考古,对于中国境外的考古研究没有发言权的被动局面。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境外考古也暴露出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比如,我国境外文物考古工作大体上属于各单位自己筹集经费,各自为战,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和指导,带有一定盲目性。2017年赴蒙古国进行考古发掘的单位就有5家,由于没有合理的分工协作,项目实施效果不佳。再比如,由于地处国外,国家对于相关考古工作的进展情况没有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有些单位在境外考古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发掘要求,工作质量如果长期得不到切实保证,必将影响境外考古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极为不好的负面影响。

袁靖建议,一是境外考古应明确定位为国家行为。

境外考古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考古都是代表了中国的形象,作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主管部门,国家文物局应该承担起组织和管理此项工作的重任,可以考虑安排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参与策划和协调。在进行统一指导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引导境外考古队具有整体战略意识,也要注意对每一个境外考古队的学术目的和研究队伍严格把关。国家文物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科技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员参与工作,保证每个项目的科学质量。另外,境外考古队的每一位成员在国外都是中国人的代表,大家都要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有一种担当精神。

二是中央财政要为境外考古买单。

迄今为止,除个别项目是由国家提供经费外,绝大多数均是由各个科研机构或大学提供经费支持的。这样做固然是发挥了各个单位的积极性,但是,并非每个单位都能确保持续不断的财政支持。如果经费不能持续到位,必定会影响工作,从而不利于树立中国的形象。因此,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该划拨境外考古的专项经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形成互动,逐步形成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这样三种方式,中央财政提供最终的保障,从根本上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是境外考古发掘和研究必须贯彻科学精神。

考古发掘的方法虽然是相同的,但境外考古毕竟是走出国门,所在国当地在千百年的历史沧桑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境外考古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行业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境外考古还应该掌握当地的语言,中国的境外考古队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四是境外考古要促进民心相通。

境外考古事关文化交流与合作。境外考古队要通过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交往,增进相互了解,提升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文化交流与合作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考古通过研究遗迹和遗物来重现当年丝绸之路的真实历史,而“一带一路”建设则展示了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现代价值。历史的启迪和现代的需求融为一体,有助于在各国人民群众中产生正能量。境外考古还应该全面深入地了解所在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等现状,增加感性认识,加深对这些国家历史的了解,拓宽我们的视野,从独特的角度为中国认识世界和世界认识中国贡献力量。


明确基本建设考古取费性质


袁靖指出,文物保护法对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对考古取费各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虽指出基建考古取费必要性,但并未对取费性质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将考古调查和勘探费作为建设项目收费予以取消。后在国家文物局的力争之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

但由于收费的性质不明确、标准模糊,袁靖列举了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收费性质不明带来取费存在一定障碍。

1996年通知下发后,全国多数地区不再将基本建设经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考古单位无法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收取工作费用。但如果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于我国承担考古工作的单位大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开取经营服务性票据。如果作为事业单位由财政包干基建考古经费,地方财政又表示无依据和经费渠道支撑。

二是费用管理不符合考古工作特点。

考古工作是一项科学、系统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出土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后两个环节在现场工作结束后才开始实施,经费使用也存在滞后。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按照企业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对基建考古经费年度结余资金收取25%的所得税,造成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文物的破坏与损失。

近年来,各地地方财税和价格监督部门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文件为依据,对以各种形式收取基建考古费用提出质疑。其中,2017年,在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中,山西省考古研究所收取基本建设考古经费的做法被要求限期整改,内蒙古也存在同样问题。两省的基本考古工作已陷入停滞。全国各地也面临同样情况,多处大型基本建设考古前无法正常开展,不仅阻碍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也必将为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带来巨大损失,相关部门也无法向党和人民、向历史做出交代。

基于此,袁靖建议:首先,明确收费性质。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联合出台文件明确性质,厘清1996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基建考古取费性质存在的模糊认识,同时对基建考古经费的票据、收取、使用、管理做出规定。基本建设考古经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前期考古的基本工作经费,不具营利性,不应列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建议应用两种方式:一是将考古取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考古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并按项目使用、管理。二是由考古单位收取,纳入地方财政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逐项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管理,各地财政应建立灵活的管理方式,确保基建考古经费及时到位。

其次,调整收费标准。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文件出台至今近30年,在具体内容、标准上已经落后考古工作科技化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广为业内外诟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应参照1990年文件形式,共同修订此文件,调整考古费用标准,推动考古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制定考古工作野外津贴规定


袁靖指出,考古工作涉及大量野外作业,在野外调查和发掘过程中,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十分艰辛,长期的野外工作也会对身体也造成一定影响。考古工作者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骨干力量,在长期的野外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考古津贴是保障考古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经过近7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考古工作保障体系,拥有超过83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每年实施数千项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和800多项考古发掘项目,此外还有10余项水下考古项目。考古工作是我国文化建设、大型基础建设、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国家从未针对文物考古工作出台专门的野外津贴规定,各单位在津贴发放过程中无法可依,由此造成各省、市、自治区的科研、教学机构在发放津贴过程中,情况各异,有些单位混同于差旅补助给予一定补偿,数额很少,有些单位甚至无法发放。另外,从事水下考古、科技考古等行业的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更为特殊,但由于被认为不是传统的考古工种,往往无法享受野外津贴。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保护考古工作者的积极性,造成人才流失,影响到考古队伍的稳定,最终影响到考古工作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袁靖建议,首先,国家制定统一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地质勘探、交通运输部门野外津贴制度方式,联合制定考古工作野外津贴规定,明确津贴发放的标准,使这一制度有法可依。

其次,结合地区差异有所调整。相关规定应能够反映不同地区自然状况、经济状况、生活指数的差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做到合情合理。

最后,特殊工种特殊对待。相关规定应照顾水下考古、科技考古等门类人员的特殊工作条件。针对潜水工作,接触化学药品、处于放射性环境等特殊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来源:国家文物局 作者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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