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现就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的重要资源,丰富了旅游的文化内涵。旅游作为一种新的大众生活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更多的实践和应用场景,激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机和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对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牢牢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发展的规律特点,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融合,让旅游成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重要载体。

在旅游发展中,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环境和空间,保障传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传承群体参与旅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保护和永续利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积极适应当代旅游需求和旅游所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不断提高传承发展利用水平,持续为旅游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中,要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人类共同价值观念和思想情感,讲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项目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独特的表现形式、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具备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梳理,遴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为当地民众广泛认可、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游发展提供优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二)突出门类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不同门类,要找准各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契合处、联结点。深入挖掘民间文学的价值和精神内涵,讲好当地传说故事,让游客了解地方历史文化。鼓励面向游客开展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积极开发传统工艺产品,丰富旅游商品内涵。将传统体育、游艺纳入旅游体验。依托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康养旅游。挖掘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厚内涵,让游客体验当地民众的生活方式,体会中国人顺应时节、尊重自然、利用自然的思想理念和独特智慧。发挥传统节日、民俗活动参与性强的特点,让游客感受当地民风民俗,提升中华文化认同感。

(三)融入旅游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融入能进一步丰富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旅游空间的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底蕴。对在旅游空间范围内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加强保护传承,提升展示利用水平。鼓励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中选择适合的代表性项目进旅游空间,从其他地区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适合本地文化生态,被当地群众和游客接受认可,避免生搬硬套、简单移植和同质化发展。要为传承人在旅游空间开展传承实践和旅游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传承人参与旅游管理。要将旅游空间作为展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面向国外游客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国际传播效能。推动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当地群众和游客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

(四)丰富旅游产品

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等结合,举办“非遗购物节”“非遗美食节”等活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相关元素融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主题公园、旅游饭店,融入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将旅游民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效对接,推出一批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民宿。鼓励旅游演艺创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灵感和素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核心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运用丰富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鼓励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制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导游词、宣传册、宣传视频等,提升旅游目的地吸引力。

(五)设立体验基地

参与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游客深度认知、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也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非遗工坊、项目保护单位等设施场所要增强互动演示、体验教学等功能,面向游客提供体验、研学等旅游服务,让游客切身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鼓励聘请传承人作为专(兼)职讲解员,为游客演示、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四五”期间,文化和旅游部将遴选特色鲜明、服务成效显著、群众广泛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场所和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研学等服务的旅游相关场所,设立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

(六)保护文化生态

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村落、古街、古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孕育生存和传承发展的重要空间。鼓励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古街、古镇设立非遗工坊、展示厅、传承体验所(点)、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等,因地制宜与旅游融合发展,让传承人、村民、居民成为旅游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创新民族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方式,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向游客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故事。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保障当地村民、居民的生活,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文化生态不受破坏。依托传统礼仪、传统节日等发展旅游,应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群体意愿和当地风俗习惯。

(七)培育特色线路

支持在已有旅游线路中有机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等内容。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线路,加强推介宣传,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以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特色景区、特色村镇、特色街区为点位,与相关传承人开展合作,培育一批满足游客需求、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线路。支持围绕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时间节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活动,围绕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线路。

(八)开展双向培训

双向培训是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旅游行业相关群体之间相互了解、促进交流合作的重要渠道。要将旅游相关业务内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范围,帮助传承人、保护工作者了解旅游行业特点、政策法规、运营模式、游客需求等,提高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能力,增进传承人对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意义的认识。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旅游行业培训范围,帮助导游、讲解员、旅游开发者等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知识内涵和保护理念,提高在旅游中合理利用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欣赏、尊重、认同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制定落实工作方案。要加强指导,及时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形成合力。要明确各方职责,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二)鼓励探索,宣传推广。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实践探索,选择资源条件好、工作基础扎实的地区开展试点和示范点工作,逐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理论实践研究,通过论坛、研讨、讲座等方式,总结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推动各类各级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典型实践和有益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将宣传推介各地工作成果。

(三)及时总结,适时评估。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在旅游中不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评估,发布评估报告,为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来源:文旅之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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