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旧址、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等37处文物建筑组成,分布于红安县七里坪镇、上新集镇。其中,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位于七里坪镇红四路,砖木结构,面阔3间,深1进,单檐硬山顶,布瓦铺盖,面积75平方米,产权及管理归属红安县七里坪镇政府。2016年5月上旬,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在红安七里坪镇设立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中心,七里坪镇党委政府和红安县文物局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将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全部拆除,仅保留部分建筑构件。7月3日,在旧址原址上违法新建“七里坪镇便民服务中心”。直至案发,七里坪镇党委政府、红安县文物局均未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除并新建便民服务中心的相关情况。
接到群众举报后,国家文物局于8月26日派出督察组现场调查,向社会公开通报,并致函湖北省政府,通报违法情况,要求依法处理。湖北省文物局现场督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省政府。该案是一起严重的政府法人违法案件,涉嫌触犯刑法,性质恶劣。国家文物局明确要求当地政府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要求属地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湖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案情调查清楚,多名涉案人员依法依规得到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红安县文物局局长肖某未经集体研究,不向上级文物部门报告,擅自同意迁址复建,致使文物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未如实提供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红安县七里坪镇分管村镇建设、旅游名城建设的镇党委副书记汪某,未正确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文物被拆毁并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三)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东张某等相关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红安县七里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某,作为镇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同意拆除“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并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未向县政府报告相关事项,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致使文物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察时未如实提供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镇党委副书记职务,依照相关程序免去其镇长职务。
(五)红安县七里坪镇党委书记潘某,同意拆除“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并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未向县委报告相关事项,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致使文物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未如实提供情况,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依照相关程序免去其人大主席职务。
(六)红安县七里坪镇协助管理城建工作的镇政府正科级干部陈某,具体负责工程进度督办及工程质量监管,对文物被拆毁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红安县文物局分管文物安全的副局长李某,未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并免职。
(八)红安县文物局七里坪镇文管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徐某,对辖区内文物负有保护和监管职责,由于工作失职致使“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毁,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九)红安县文化局局长喻某作为主要领导对县文物局局长肖某擅自同意拆除文物迁址复建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工作失察,管理不严,致使文物被拆毁,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十)红安县文化局副局长蔡某作为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工作不深入,管理不严,致使文物被拆毁,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红安县政府时任副县长张某作为分管文物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文物部门履行职责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被拆除行为,致使文物被拆毁,对在国家和省文物部门督查时县文物部门和七里坪镇政府未如实提供情况失察,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红安县政府向黄冈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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