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研究日益深入
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在2016年取得了进展,文化部联合起草工作机制各部门,开展了大量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工作,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成果进行了进一步收集整理,完成了4册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资料汇编编制工作,针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确定的制度、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文本框架结构、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具体条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反复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前期研究形成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文本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形成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目前下列问题尚需重点研究: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方面、文化产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处理、文化经济政策的法定化等。
一年来,法学界也开展了相应的研究,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举办了“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财税金融保障机制理论研讨会”, 100余名法学界、文化界专家、学者,在对文化产业促进法涉及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展开研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日本、德国、韩国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形成了若干理论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
此外,有学者还专门研究了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宪法依据。认为虽然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出现文化产业一词,但并不意味着文化产业促进法不能以宪法为依据。
该研究提出,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文化产业促进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精神和原则,二是必须找到文化产业促进法可以援引的宪法制度条款,并以此为宪法依据,将其具体化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法律框架、基本制度结构和促进措施等。
该学者认为,文化产业促进法可以直接援引的宪法条款包括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另外,还有一个可以间接援引的条款,即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该条关于国家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政策工具支持的规定,虽然是对应于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文化发展的政策规定,但该条款规定的这些具体政策工具,实际上可以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上述六个相关条款表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具有相对充足的宪法依据。
该学者提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文化产业促进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文化产业促进法不得违背的宪法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关于文化权力的条款,即宪法第二条关于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文化事业的规定。第二类是关于文化权利的条款,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条款,分别是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二是关于民族文化权利的条款,即第四条。第三类是关于国家文化管理权限划分的条款,分为两部分,一是立法机构的文化管理权限划分,分别是第七十条和第九十九条;二是行政机构的文化管理权限划分,分别是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还有学者深入研究了我国文化产业法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认为立法框架可分为总则、文化企业及其权利保障、基本制度与措施、文化产业机构及其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每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说明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调整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立法原则既包括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包括文化产业自身特色应遵循的原则。后者的内容可以归纳为:遵循文化产业规律、鼓励创新原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国际化相结合原则,促进为主、管理为辅原则。关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适用范围应采用属地原则,即在我国境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是文化企业及其权利保障。主要规定文化企业的类型、可允许的出资方式、在运营过程中拥有的权利等。
第三章是基本制度与措施。是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核心部分。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产业指导制度、资金支持制度、人才队伍培养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对外贸易制度。
关于产业指导制度。该学者认为国务院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该将文化的发展规划纳入其中,文化主管部门据此编制文化产业指导目录。各地区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和监督各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另外,各地区可酌情设立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文化政策和项目,研究本地的文化资源,对公众提供咨询讲解服务。
关于资金支持制度。该学者提出可具体分为财政拨款、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三种。财政支持主要是体现在设立专项资金用来支持重点文化项目的发展或作为新兴业态的启动资金。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已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可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固定下来。在金融支持制度方面,应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融资,拓宽产业融资路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集国内外资金,激励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产权交易平台。
关于人才队伍培养制度。该学者建议应明确政府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增加文化产业方面的人才培育和引进计划,激励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联系,建立培训基地,培养文化企业需要的人才,鼓励就业者向拥有传统文化技术的人才学习手艺,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制度并给以适当的奖励。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该学者建议应建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证文化产业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制度。该学者提出应完善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规定,推动我国文化产品走向国际。
第四章是文化产业主管机构及其职责。该学者认为,应设立专司文化管理的机构,辅之以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以便对文化产业进行一站式管理,促进打破部门利益分化的局面。文化产业主管机构的职责应包括:对全国文化产业进行综合协调,实施规划,指导产业园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监管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促进主体与被促进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本法所赋予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说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生效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
围绕文化产业促进立法,也有学者提出,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因此可单独立法。其内容应包括:确立产业结构调节制度,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规定产业技术调节制度,宣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此外,仍有学者继续研究日本的文化产业法律保障问题,指出日本文化产业法是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信息产业、观光业等细分行业的相关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单行法、专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市场准入制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制度,各种支持制度(包括行政指导、财税支持、信息公开、人才培养、市场培育等)和地域文化产业发展制度四类。
该学者认为,我国借鉴日本的经验,应当明确文化产业法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区别和联系,不能将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同于文化产业法,而是文化产业法包括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此,该学者提出,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应强化国家干预,在其他文化产业法中则应强化市场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应改变当前将文化产业法归属于行政法域的现状,明确文化产业法的多法综合性。其次,应当明确文化产业促进法不能设置文化产业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而应当重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投融资制度、各种支持制度、促进文化交流制度、培育消费市场制度、监管与规制制度等。这部分制度应重点体现国家、社会对促进文化产业创造、运用、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法制、财政、金融、行政措施,是经济法范畴。再次,其他相关文化产业法,如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应主要设置文化产业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建立市场机制驱动市场主体的文化商品创造、运用与保护行为,体现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属于民商法范畴。 (三)(李袁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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