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21件法规作出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即为其中之一。看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原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分别自购买或者销售文物之日、文物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所购买或者销售、拍卖文物的记录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修改后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分别自购买或者销售文物之日、文物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所购买或者销售、拍卖文物的记录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原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修改后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注:紫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文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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