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2

为切实做好江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普查工作安排,包括普查范围和内容等。

江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从现在起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与使用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通知》指出,通过普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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