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与《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共同构建起具有陕西特色的革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条例》从陕西革命文物工作实际出发,围绕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陕西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对革命文物调查认定、名录管理、动态调整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倡导鼓励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间收藏文物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保护管理。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指出,革命文物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分类管理,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单点和集群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禁止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禁止设置和革命文物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禁止侵占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实施其他有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安全、环境风貌和纪念氛围的行为。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了革命文物在弘扬传承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拓展革命文化传播手段和方式,增加展陈的互动性、体验性。针对革命文物特点,明确了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对导游、讲解人员的岗位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做出了要求。特别是针对陕西革命文物点多、线长、面广、覆盖面大的特点,在区域协调方面做了创新性的尝试,对革命老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条例》中,对于革命文物在服务乡村振兴、推动文旅融合等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规定,国有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研究、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文物、党史、档案、地方志、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跨区域研究合作。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版本馆、美术馆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加强革命文物馆际交流,促进资源协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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