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家民居位于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城关镇,建于民国元年,为长方形封闭式院落,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建筑面阔八间,进深二间,为二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为当地清末民初民居建筑典范,具有较高文物价值。2002年独山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其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7月,独山县人民政府引进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央城”房地产项目,建设地块紧邻龙家民居。2016年8月19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顾文物执法部门的责令停工要求,强行拆除龙家民居,导致文物本体整体灭失。
案件发生后,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2016年8月30日致函贵州省政府,要求按照刑法、文物保护法、党规政纪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单位和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人员行政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违法案件,建设施工单位漠视文物执法部门的停工要求,擅自拆毁龙家民居,情节恶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给文物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016年8月30日,国家文物局将此案作为“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第一批督办案件进行了情况通报。
贵州省政府、省文物局依据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及刑事处罚。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犯罪嫌疑人罗某、嫌疑单位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经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移送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按法定程序办理。
2.给予独山县政府分管文化工作副县长韦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独山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胡某全县通报批评。
3.给予独山县建设休闲宜居城市工作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房管局局长丰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文化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李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潘某行政记过处分。
4.责成独山县政府向黔南州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县建设休闲宜居城市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责成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5.责成独山县政府对龙家民居实施原址复建,按相关规定编制龙家民居原址复建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复建所需经费由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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