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展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创建
发布时间:2022-08-22

日前,江西省出台《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示范县创建工作矩阵,打造一批革命文物资源有效保护、科学传承、创新运用的示范县,加快建设全国红色基因传承示范区。

科学制定创建标准。围绕“革命文物资源禀赋良好、革命文物工作基础扎实、革命文物保护水平较高、革命文物传承运用显著、革命文物品牌形象突出”等五个方面,编制了《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创建评分细则》。在指标设定上坚持“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问题导向。紧扣革命文物保护运用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设定健全文物管理机构、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编制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有效改善省级以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状况等指标。二是突出示范引领。紧盯示范县的改革创新和典型引领作用,在革命文物保护研究、传承展示、创新利用等方面形成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有较大影响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案例。三是突出客观评价。做到指标可操作、可量化,突出创建工作科学客观评判。

合理设置创建方式。按照申报、核定、验收三个步骤开展示范县创建。一是创建单位申报。符合创建条件的县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设区市、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核定创建单位。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评分细则采取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等方式提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创建名单,并在公示结束后研究确定创建名单。目前,已确定井冈山市、瑞金市、于都县、铜鼓县等首批10个示范县创建单位。三是开展示范创建。创建单位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和保障机制。省、市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创建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创建时间满一年并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程序通过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验收。

实施动态创建管理。对创建成功的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给予奖励和项目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对创建工作推进迟缓、文物保护不力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约谈、警示或撤销创建资格。示范县创建期间如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舆情事件,视情节延长创建期限或者取消创建资格。

  (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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