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中国国情民情相结合。2009年,国家文物局在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概念,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文物局评定首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截至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已经增至36处,“十三五”期间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累计接待公众1.54亿人次,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将大型古遗址保护利用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兼顾了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提供了中国案例和中国经验。随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利用模式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试行的《办法》,更好指导、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管理。
202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充分征求有关文物部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考古机构和专家意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不同范围的研讨会、论证会,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订稿。经国家文物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起施行。
问:本次《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相衔接,提供法规制度保障。二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本保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仅就部分条款进行微调。三是规范条文内容,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正涉及行政审批、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条文表述,符合国家文物局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要求。
问:本次《办法》修订有哪些调整?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前的可行性论证环节;二是要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三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成后的监测评估、巡查要求;四是细化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的退出机制。
问:请您介绍一下本次《办法》修订提出的退出机制?
答:退出机制主要针对以下情况:一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后,三年内未开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护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且一年内仍未整改;二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和运营不当,监测评估或巡查后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开放条件;三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期间,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退出机制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评定、运营全过程管理的体现,也有利于督促和要求相关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单位科学建设、依法合规运营,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问: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十四五”期间国家文物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下一步,我们将以《办法》颁布为契机,抓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系统梳理、调整国家文物局已发布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创建及运营管理、评定、运营评估等方面指南、规程和要求,逐步形成清晰、明确、规范的管理体系;二是2022年评定公布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更有文化魅力和历史底蕴的公共空间;三是继续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一流的遗址博物馆,举办专题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动,发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作用,不断提升公园开放服务水平和文化传播能力;四是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年度评估工作,“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综合评估,进一步了解公园现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政策保障,确保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遗址保护利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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