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虽然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文物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可移动文物相当部分由市县文物部门管理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绝大多数分布在市县一级的管辖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对所有不可移动文物都要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看护、保养、维修,都需要大量人力来实施,加之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地处偏远,进一步加大了保护管理难度。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实现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确保文物安全。这两大转变、一个确保,意味着文物保护的工作量和难度陡然增大。再加上新时期对利用文物发展文创产业的新要求,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可想而知,市县文物保护的任务更加繁重、压力更加巨大。
与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相比,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不健全、人员偏少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市县尤为突出。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全国县市区设立独立编制的文物局仅有271个、人员编制数2963人;文物局作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有625个、人员编制数1098人;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文物行政编制,连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都难以开展。此外,有1000多个市县的文物行政职责由文物管理所或博物馆等事业单位代行。在市县文物队伍中,许多是非专业人员,至于具备较好的专业素养、能够独当一面的专业人士就更少了。
市县文物管理所的设立,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文物无人管理的尴尬状况,但全国目前也不到1500个,且大多人员少,平均每个文物管理所仅有5人。文物管理所不仅承担着文物的普查、登记、巡查、维修、管理、宣传、展示、教育等职能,多数还承担着履行文物行政管理、文物行政执法等法律职责。有的文物管理所负责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多达上千处,文物多、分布广、任务重、经费少、待遇低、压力大,是文物管理所面临的普遍状况。
据了解,在新一轮的地方机构改革中,文物管理机构出现萎缩趋势。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虽然面临文物点多面广、案件多发的形势,却居然撤销了省级文物局的文物执法处,致使广大地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事项无专人负责。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文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落实市县级文物行政执法职能。《意见》要求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意见》要求要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此,建议中央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积极关注市县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市县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的对策措施。具体应当包括:
一是要求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有机构、人员履行文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二是要求市县根据本地文物实际,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法律要求,适当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在偏远地区推广文物保护员制度,提供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经费和设备,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管理。
三是根据文物分布的实际,要求地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民建安徽省委主委 李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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