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历史文化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件1),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和历史建筑数量偏少的市县的普查认定力度,确保所有市县符合标准的建筑均纳入保护名录。延展普查年代区间,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总、校核后报我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护名录。
三、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已经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破损或已到使用寿命的及时更新替换。加快推进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开展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做好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
各地要加大投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五、严格拆除管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更新、汇总、上报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台账。建立专家组定期巡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机制,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参考)
一、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3.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参考样式
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
(一)标志牌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附加内容。基本内容为标志牌必须包含的要素。附加内容为各地根据当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可酌情增加的要素。
1.基本内容包括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5个要素,并根据每片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其中,街区名称、公布时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
2.附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徽标、符号、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要素,以及二维码、街区编号等。其中,二维码为链接到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数据库的标记,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信息。
(二)标志牌样式。
标志牌主体形状应为矩形,其体量、尺度、色彩、设计风格等应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环境相协调,标识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在准确翻译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附注外文、民族文字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参考样式见附图1。
横版▼
竖版▼
附图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一)标志牌内容。
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附加内容。基本内容为标志牌必须包含的要素。附加内容为各地根据当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可酌情增加的要素。
1.基本内容包括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5个要素,并根据每处历史建筑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其中,建筑名称、公布时间以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建筑编号由各地自定。
2.附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徽标、符号、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要素,以及建筑简介、二维码、保护范围图等。其中,建筑简介可结合二维码等现代化、智能化形式进行表达;二维码为链接到当地历史建筑数据库的标记,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信息。
(二)标志牌样式。
标志牌主体形状应为矩形,标识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在准确翻译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附注外文、民族文字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参考样式见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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