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辉:在城区内禁止私放爆竹烟花
发布时间:2017-03-08

   十多年来,经过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国目前已经有三十多个大中城市相继实施禁放烟花爆竹的制度,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越来越少。本提案建议:在城市的城区范围里,应该进一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制度,即全面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在消防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地方乡一级或相当于乡一级的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专业队伍适当燃放烟花。


  制定政策法规应该考虑到实施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在城市里全面禁止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实施困难,主要是我们将烟花和爆竹混为一谈。其实它们是不一样的。面对古代的历史文化传统,应当有选择地继承和发扬,将烟花与爆竹区别对待,即“一限一禁”“一疏一堵”,这是有历史根据和现实需要的。


  燃放烟花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具有较高的的科技含量,烟花产品给产地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可以增加节日气氛,丰富人民群众的节日生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政府或消防部门在指定的范围里和限定的时间内,授权相关责任人适度燃放,这是完全可以掌控的,同时,要严格禁止个人和社会团体私自燃放烟花。烟花爆炸声的分贝小于爆竹,对百姓的生活影响不太大,烟花在高空中爆炸,离人群比较远,相对安全一些,污染的空气也容易被挥发。这种燃放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验和态势。


  传说一种叫“年”的恶魔要在春节期间作恶,它惧怕声音,故百姓以燃放爆竹驱赶,以求吉祥,早在汉代就已经形成了这种习俗。大量事实证明,由于在地面燃放爆竹,离人群很近,爆炸声大、分贝高,被污染的空气难以散去,大小街道乌烟瘴气,爆竹的火药量要大于烟花,因燃放爆竹不当,造成人为的火灾、伤亡事件屡屡发生;更有许多在制造、运输爆竹的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甚至给不法分子带来盗取炸药、危害社会的机会。制作爆竹的技术含量低,也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制作、燃放爆竹在现代生活的秩序和环境里,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应该尽快退出城市生活的历史舞台。由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应该取消燃放爆竹的行为。


  禁止燃放爆竹应该堵住生产源头,禁止生产和燃放爆竹应当成为现实,不应由市场进行调节,而应进行行政干预,在政府和专家的引导下,转变产能,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对于制作烟花的技术,要不断加大科技含量,应控制其爆炸声的分贝,减少空气和噪声污染的程度。


  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虽然属于短期行为,但它造成的环境污染是长期的。


  目前,作为直辖市的北京还有一些改进的空间,北京市曾经采取过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推进了全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希望北京市应该再次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率先的作用,自2018年起,在城区内积极采取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为改善大气环境起到模范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 余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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