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2

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掌握《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总量庞大、收藏体系多元、类型丰富、文化价值高、保护难度大,文物资源资产的行业特点明显。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此外,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既是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基本前提,也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办法》,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充分发挥文物对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信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办法》的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47条,分为总则、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办法》规定执行。

3.《办法》如何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

答:《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并不隶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而是隶属于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办法》同时强调了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4.《办法》如何解决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计价难和满足管理需求之间关系的问题?

答:《办法》充分考虑了文物计价难的实际和特殊情况,以文物行业管理中的文物总登记账制度为依据,提出了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以实物量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资源资产情况的管理思路。《办法》明确规定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还明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办法》对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办法》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

 6.《办法》对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权限设定和收入等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答:《办法》规定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办法》明确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7.《办法》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办法》强调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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