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加强我省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意见》共提出13条主要任务。
在考古研究方面,《意见》要求要探索构建江西史前考古学文化谱系、积极融入国家考古重大项目和实施江西陶瓷文明研究工程;同时也要加强考古成果研究和阐释应用、做好出土文物保护修复和移交工作和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其中提到:推动景德镇御窑厂遗址、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樟树吴城遗址等重要遗址纳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四五”规划,推动景德镇御窑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在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考古工作管理机制和完善出土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在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意见》要求要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加强考古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考古和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其中提到:大力发展考古与文物保护职业教育,支持设立考古技术、文物保护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逐步提升考古和文博机构专业人才比例,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另外,《意见》还对科学做好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和提升石窟寺(摩崖造像)学术研究和展示利用水平做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切实加强我省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科学遵循考古工作发展规律和正确方向,统筹规划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加强考古和文物保护研究、阐释和成果应用,在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考古学进程中努力形成江西特色,全面展现江西文明在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进程中的重要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探索构建江西史前考古学文化谱系。开展江西史前文化遗存调查,梳理空间分布及保存状况。对调查发现的重要遗址,有选择性地依法开展科学发掘和研究工作,弥补我省史前文化缺环,构建我省史前文化发展序列和古人类演化脉络,厘清江西早期人类社会文明演化进程。确定一批重要的文化遗存,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社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积极融入国家考古重大项目。围绕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等“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我省长江中下游区域文明进程相关课题研究。深入开展以清江盆地和赣江、抚河、信江等区域、流域为重点的先秦遗址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社科院)
3.实施江西陶瓷文明研究工程。系统开展全省陶瓷遗存考古调查,全面梳理江西地区陶瓷文明发展脉络,深入阐释江西陶瓷文明在中华陶瓷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以及对世界陶瓷文明的影响和贡献。推进重要窑址的考古发掘和陶瓷历史文化研究,加强与外省及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促进陶瓷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考古成果研究和阐释应用。完善和规范资料整理出版制度,加快推进考古资料的整理出版。会同历史、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科技、医学等领域研究人员,做好文物和遗址的研究阐释工作。实施“史说江西”文物传播工程。以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考古成果为重要支撑,建设江西省汉代文化研究中心和相关科研基地,推出一批汉代文化研究重要成果,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汉代文化研究高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学院、省社联、省社科院、江西日报社、江西广播电视台)
5.做好出土文物保护修复和移交工作。考古发掘地政府要加强对出土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出土文物的保管、整理、修复所需场地,配备出土文物存放需要的环境设备和安全设施。加大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加强省级文物保护研究基地能力建设,科学保护出土文物。依法移交出土文物,丰富国有博物馆馆藏和提升展陈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6.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实施大遗址保护利用工程,推动景德镇御窑厂遗址、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樟树吴城遗址等重要遗址纳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四五”规划,推动景德镇御窑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各地政府研究、建立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推进国家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建成一批遗址博物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建立健全考古工作管理机制。各级文物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等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文物部门应划分文物密集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推进多评合一、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改革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及政府储备土地涉及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或建设工程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好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急处置和保护等工作,确保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科学做好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专项调查,编制江西省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名录和保护专项规划。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实施石窟寺(摩崖造像)保护重大工程,加强日常养护监测,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宗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提升石窟寺(摩崖造像)学术研究和展示利用水平。加强石窟寺(摩崖造像)多学科合作研究,有序开展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加强资源共享,提升数字化保护和展示水平。完善石窟寺(摩崖造像)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完善出土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考古工地、文物存放场所等出土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日常值班值守、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按标准配置考古工地安防、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地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文物安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各级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强化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修复等保护研究职能和工作力量,优化专业人员结构。加强石窟寺专业保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培育区域考古发掘机构,提升考古调查发掘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加强考古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江西省考古标本库房,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考古发掘机构提升考古设施和装备水平,鼓励与地方政府、高校、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科研基地和考古工作站。实施考古数字化建设工程,建立文物考古资源地理信息系统(GIS)和文物资源数据库,推进全省文物考古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3.加强考古和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实施文博人才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养田野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大力发展考古与文物保护职业教育,支持设立考古技术、文物保护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逐步提升考古和文博机构专业人才比例,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研究解决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保障能力。
15.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支持本地区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工作及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16.强化督促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强化对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评估,建立全省考古和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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