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将古镇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的地方性立法,开创了古镇构成要素整体性保护的新模式。
2015年,江浙两省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正式启动,苏州被国家文物局确定为联合申遗的牵头城市。如何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运用到古镇保护中去?如何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苏州市高度重视,做了大量深入的前期调研,理清江南水乡古镇文化传承脉络,学习借鉴国内外古镇保护的先进经验,率先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纳入地方立法范畴。2017年,《办法》列入苏州市政府立法计划,由苏州市文广新局起草,通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专家研讨等形式进行了研究修改,于2017年12月26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的制定完成,令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有法可依,是推动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工作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了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这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延续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办法》注重对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的整体性保护。将保护对象从点、线、面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对江南水乡古镇整体性保护思路,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法》还明确各类保护主体及其职责,形成全社会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合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并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实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相衔接。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的划定方面,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对应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这一衔接,有效地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办法》注重依法引导业态发展,保护文化遗产,改善环境风貌,规定“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实现活态传承。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既符合国际公约的理念,又满足了游客对江南水乡古镇美好生活的体验,还鼓励了当地居民对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活态传承。
接下来,苏州市将进一步落实《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管理办法》各项保护管理工作要求,在保护权利和义务、景观协调处理、产业发展、原住民保护、公众参与、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提升江南水乡古镇的整体保护管理水平。据悉,《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也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三个地方性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苏州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将进一步推动苏州市朝着“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迈进。
(来源:国家文物局 作者 沈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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