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其中5月10日被定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台州府城墙于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推进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从2016年6月起,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两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专门组织成立立法调研组开展多次立法调研会,条例前后历经多级部门调研和多次论证修改;今年8月29日,《条例》获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9月30日,《条例》获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台州府城墙包括了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
《条例》为破坏城墙的行为划出了九条“红线”。其中,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等行为,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条例》对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作了“限高”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作者: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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