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在这一《导则》中,国家文物局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大文物建筑开放力度,科学合理开展开放使用活动,明确开放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属性及社会价值。
《导则》特别强调,加大开放力度的适用对象为所有文物建筑,其中提到“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并提出“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对公众开放”。一言以蔽之,国家文物局的态度十分明确——文物建筑要开放,不论现状如何,最终都要尽可能开放。
从社会文化效益的角度上看,这无疑是一件利远大于弊的好事,值得我们为此欢呼,同时也需要各地文物建筑工作者的大力落实。
文物建筑的价值究竟体现在何处?主要说来,无非是两点。
第一,文物建筑本身就是有着宝贵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蕴含着重要的考古价值,不少文物的建筑结构,就是传统建筑工艺的实体文献材料,而名人故居中知名历史人物的生活痕迹,也有重要的文献价值。
第二,文物建筑也有重要的文化传承与文化传播功能,历久弥新的文物建筑,可以向今天的人诉说这片土地上曾经发生过的历史,传承曾经辉煌的传统文化,同时也能进一步向国内外的广大游客传播这些文化,促进文化交流,激发文化活力。
一处文物建筑如果不能开放,就意味着它只能实现第一重价值,而无法实现第二重价值,这无疑令人婉惜。
过去,由于文物保护技术不成熟,相关资金不充足,有些文物建筑就连修缮维护都很困难,确实难堪开放之任。即便是大名鼎鼎的故宫,也因为人力不足、修缮不充分的原因,有很多宫苑不能开放。但是,随着我国不断走向富强,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投入也日益增大,国内外的考古和文物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过去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确实可以为以前不宜开放的文物建筑“创造条件”。在过去几年里,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少这一方面的成果,故宫首次开放慈宁宫和东华门城楼、北海公园首次开放漪澜堂建筑群……《导则》的出台有望加快全国上下进一步开放文物建筑的步伐,很有现实意义。
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部分文物建筑不是因为难以修缮维护而不能开放,而是因为遭到了某些单位的长期占用,而无法对外开放。以往,这些单位在被要求腾退时,往往声称“条件不具备”,但《导则》的出台直接粉碎了这个借口。以后,占用单位从文物建筑中撤出,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不会再有“条件具不具备”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让既得利益单位把文物建筑“还”给公众并不是那么容易,其中还需要文物保护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归根结底,开放的文物建筑,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其社会价值。让文物建筑“活起来”,是对它们最大的尊重。在这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出许多努力。《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出台,为文物建筑的开放工作吹响了进军的号角,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的一天,我们将能够畅游所有文物建筑,感受其中的历史情怀,传播其中承载的经典文化。(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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