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阐释与展示科学委员会(ICIP)协助编撰
2008 年10月4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6届大会(加拿大魁北克)通过
序 言
作为致力于文化遗产地的研究、记录和保护的国际遗产专家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下简称 ICOMOS)自1965年成立以来努力在其所有工作中发扬遗产保护的职业道德,促进公众对人类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和多样性的理解。
正如《威尼斯宪章》(1964)中提到的,“有必要在国际范围内协商和制定指导古建筑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并由各个国家负责在本国文化和传统的框架内实施。”此后的 ICOMOS 宪章继承了这一使命,针对具体保护问题建立了专业指导准则,并鼓励在世界各地有效地宣传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这些ICOMOS宪章强调公众交流(也称“传播”、“推广”、“展示” 和“阐释”)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更大规模的保护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些宪章也间接地说明,各种遗产保护行为(在世界所有文化传统中),本质上都是交流行为。
在众多保存下来的物质遗存和昔日 社会与文明的无形价值的广阔范围中, 选择保护什么、如何保护以及如何向公众展示,这些都是遗产阐释的要素。这些要素体现了各代人对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重要的,以及为什么要将过去的物质遗存传承于后世等方面的不同见解。
因此,为遗产“阐释与展示”制定明确的理论依据、标准术语和广泛认可的专业准则的必要性显而易见。近年来, 许多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的巨大发展,高精尖阐释技术的引进,以及宣传和经营文化遗产地而引入的新经济策略,都带来了新的复杂性,并对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与公众理解这两个目标提出了以下核心问题:
——关于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的公认的、可接受的目标是什么?
——哪些原则有助于确定什么样的技术方式和方法适用于特定的文化和遗产背景?
——哪些道德和专业考虑有助于根据各种特定的形式和技术进行“阐释与展示”?因此,本宪章的目的是定义“阐释与展示”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一个方法。
定 义
就本宪章而言,
阐释: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活动。这些可包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和评估。
展示:尤其指在文化遗产地通过对阐释信息的安排、直接的接触,以及展示设施等有计划地传播阐释内容。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传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板、博物馆展览、精心设计的游览路线、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等。
阐释设施:指专门用于阐释与展示,包括通过创新技术和现有技术进行的支持阐释的、在文化遗产地或与之相连的区域内的实物装置、设施和空间。
遗产地讲解员:指文化遗产地长期或临时的职员或志愿者,负责向大众讲解遗产地的价值和重要性。
文化遗产地:指被公认为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意义而通常受到法律保护的遗迹、区域、自然景观、居民区、建筑群、考古遗址或建筑构造物。
目 标
在认识到阐释与展示是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整个过程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本宪章尝试建立七项主要原则,根据特定情况所采取的适当的、无论何种形式或媒介的阐释与展示,都应以此为基础。
原则 1: 接触渠道和理解
原则 2: 信息源
原则 3: 重视背景环境和文脉
原则 4: 保持真实性
原则 5: 可持续性规划
原则 6: 关注涵盖与包容面
原则 7: 研究、 培训和评估的重要性
根据这七项原则,得出本宪章的目标是:
1. 促进对文化遗产地的理解和欣赏,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公众意识及公众参与。
2. 认真记录从公认的科学和学术方法,以及从现存的文化传统中识别的遗产地的价值,并向各方受众宣传文化遗产地的意义和内涵。
3. 保护文化遗产地在其自然和文化背景以及社会环境下的有形和无形价值。
4. 通过向公众展示文化遗产地的历史结构和文化价值,并通过保护使其免受有害的展示设施、旅游压力、不准确或不恰当的阐释等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尊重文化遗产地真实性的目的。
5. 通过促进公众对现行保护工作的理解、参与,并通过对展示设施的长期维护和阐释内容的定期检查,促进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保护。
6. 在阐释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促进利益相关者和相关团体的参与,增进文化遗产地阐释的涵盖和包容面。
7. 制定与发展遗产阐释与展示的技术与专业指导原则,包括技术、研究和培训。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符合其社会背景并具可持续性。
原 则
原则1: 接触渠道和理解
阐释与展示项目应促进公众接触文化遗产本体和相关知识。
1.1 有效的阐释与展示应能增强个人体验,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的尊重和理解,宣传对其保护的重要性。
1.2 阐释与展示应鼓励个人和团体反思自身对遗产地的认识,帮助他们建立有意义的联系。目的是激发更深层次的兴趣、 学习、体验和探索。
1.3 阐释与展示项目应从人口统计和文化方面识别并分析其受众,力求向各方受众宣讲遗产地的价值和意义。
1.4 展示基础设施应当考虑到参观者以及遗产地相关社区语言的多样性。
1.5 阐释与展示活动应形式多样,并能够实实在在地接近公众。
1.6 若由于保护需要、文化敏感性、改造再利用或安全考虑限制参观,则应提供场外的阐释与展示。
原则 2: 信息源
阐释与展示应以通过公认的科学和学术方法以及从现行的文化传统中搜集的证据为依据。
2.1 阐释应说明口头和书面信息、物质遗存、传统和遗产地意义等的范围。信息来源应进行记录、归档,并提供给公众。
2.2 阐释应以对遗产地及其周边环境所进行的详尽的多学科研究为基础。也应当认识到,客观且有意义的阐释也有必要反映其它历史假设、当地传统和民间传说。
2.3 如果文化遗产地的传统故事或历史参与者的回忆,为展现遗产地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阐释活动则应包含这些口头证据。可通过展示设施间接进行,也可通过相关社区成员作为讲解员在现场直接参与。
2.4 对遗产地的视觉再现,无论是由艺术家、建筑师或计算机模拟实现,都应以对环境、考古、建筑以及历史数据的详细系统分析为基础,包括对书面、口头、图像材料和照片的分析。应准确记录这些视觉表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如果能够获取基于相同证据构建的其它影像,也应用做比较。
2.5 阐释与展示方案及活动也应全面记录并存档,用于将来的参考和反思。
原则 3: 文脉和背景环境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应结合其广泛的社会、文化、历史以及自然的发展脉络和背景环境。
3.1 阐释应当探究遗产地在其历史、政治、精神和艺术等多层面发展脉络中的意义。应考虑遗产地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所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
3.2 向公众进行文化遗产地阐释应当清晰地指出遗产地发展演变过程中经历的各个阶段和影响,并注明时间。应尊重各个时期在遗产地价值形成中做出的贡献。
3.3 遗产阐释也应当考虑到对遗产地历史和文化重要性有贡献的所有群体。
3.4 遗产地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背景都是遗产地历史文化价值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在阐释时加以考虑。
3.5 遗产的无形元素如:文化和精神传统、传说、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当地风俗和烹饪传统等,在遗产地阐释过程中都应加以考虑。
3.6 遗产地在跨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以学术研究、历史记录和现行传统为基础的各种认识角度,都应在制定阐释方案时加以考虑。
原则 4: 真实性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必须遵守《奈良文件》(1994) 中关于真实性的基本原则。
4.1 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既关乎物质遗存,也关乎所在社区。在设计遗产地阐释项目时,应当尊重遗产地的传统社会职能、以及当地居民和相关社区的文化实践及尊严。
4.2 阐释与展示应通过宣传文化遗产地的价值帮助保护其真实性,避免对其文化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或给遗产结构本身带来不可逆转的变化。
4.3 所有可视的阐释设施(如问讯亭、步行路线和信息板等)必须在易于辨认的同时,与遗产地的整体特点、背景环境、以及遗产地的文化和自然价值相协调。
4.4 现场音乐会、戏剧表演和其它的阐释活动,必须经过精心策划,以保护遗产地的价值和周边环境,并使对当地居民的干扰最小化。
原则 5: 可持续性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规划必须尊重遗产地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其核心目标应包括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5.1 阐释与展示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应当是文化遗产地总体规划、预算和管理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5.2 在遗产影响评估研究中,必须全面考虑到阐释设施和游客数量对遗产地的文化价值、外部特征、完整性和自然环境的潜在影响。
5.3 阐释与展示应广泛地为保护、教育和文化目标服务。阐释性项目的成功与否不应单纯的以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来衡量。
5.4 阐释与展示应是遗产保护过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能够增进公众对遗产地面临的特定保护问题的认识,并向公众更好地解释为保护遗产地完整性和真实性所做的努力。
5.5 被确定为遗产地阐释基础设施中永久性组成部分的任何技术要素,都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设计和构建,以保证有效的定期维护。
5.6 阐释性项目的目标应为: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为遗产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带来公平的、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
原则 6: 涵盖与包容面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必须是遗产专家、遗产地负责机构和相关社区,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共同的有意义合作的结果。
6.1 在阐释与展示项目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整合学者、社区成员、遗产保护专家、政府机构、遗产地管理者和讲解员、旅游经营者和其它专业人士的多学科专业知识。
6.2 在策划遗产地阐释与展示项目时,应当注意并尊重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社区的传统权利、责任和利益。
6.3 阐释与展示项目的扩展和修订计划应接纳公众意见,鼓励参与。发表意见和观点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6.4 由于知识产权和传统文化权益的问题与遗产阐释过程及其传播媒介(如现场多媒体展示、数字媒体和印刷材料)关系密切,因此,图像、文字以及其它阐释性材料的法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在设计规划过程中探讨、明确并达成共识。
原则 7: 研究、培训和评估
不断进行研究、培训和评估是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7.1 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不应随着具体展示设施的完工而告结束。持续的研究和咨询对增进人们对遗产地价值的理解和正确评价起着重要作用。定期审查应当是每个遗产地阐释项目必不可少的要素。
7.2 阐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对阐释内容的不断修订和/或扩展。
7.3 应当持续监测和评估阐释与展示项目对遗产地的影响,并根据科学和学术分析以及公众的反馈信息,作定期调整。参观者、所在社区成员以及遗产专家都应参与到此评估过程中。
7.4 每个阐释项目都应成为各年龄层次的公众教育资源。项目的设计应考虑其应用在学校课程、非正式和终生学习项目、通信和信息媒体、特殊活动、大型活动中的可能性,以及季节性志愿者的参与。
7.5 在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各个专门领域,如内容创建、管理、技术、导游和教育等领域培养合格的专业人员是一个关键目标。此外,在遗产保护专业教学基础课中应设置阐释与展示的课程。
7.6 现场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应当以向相关社区、各级遗产保护和阐释工作者宣传该领域新的发展和创新成果为目标。
7.7 国际合作以及经验分享对于制定和保持阐释方法与技术的高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鼓励召开国际会议、专业人员的研讨和交流,以及全国和地方会议。这些都将为定期分享各地区和各种文化背景下的多元阐释方法和经验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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