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31年在雅典通过)
在雅典会议上通过了以下七项决议,它被称为“修复宪章”(Carta del Restauro):
1 创立纪念物保护修复方面运作和咨询的国际组织;
2 计划修复的项目应接受有见地的考评,以避免出现有损建筑特性和历史价值 的错误;
3 所有国家都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
4 已发掘的遗址若不是立即修复的话应回填以利于保护;
5 在修复工程中允许采用现代技术和材料;
6 考古遗址将实行严格的“监护式”保护(custodial protection);
7 应注意对历史古迹周边地区的保护。
雅典会议的概括性结论为:
第一条 学说和普遍原理
会议听取了有关纪念物保护的普遍原理和学说的陈述。
尽管具体案例多种多样,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会议注意到不同国家主流 的解决办法都反映出同样的趋势,即应通过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来有计划地保护建筑,从而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相应的危险。
当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进行修复时,大会建议,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
会议认为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的寿命,应继续使用他们,但使用功能必须以尊重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为前提。
第二条 保护历史性纪念物的行政和立法措施
会议听取了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科学价值的纪念物,不同国家在法律措施方面的建议。
在尊重私有权问题的同时,还要认可某些公共权力的存在,这一基本倾向得到会 议的一致认同。
会议意识到不同国家法律措施间存在的差异, 是由于在协调公法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困难。
因而,会议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赞同这些措施总体趋向的同时,相关措施应 该顺应当地状况和公众意见, 以便在实施过程中使阻力最小化。房产所有者为满 足全局利益要求所做出的牺牲需得到应有的补偿。
会议建议每个国家的行政当局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大会热切的希望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出版一份有关不同国家所施行法律的目录和比较性报表,并将这一信息不断更新。
第三条 提升文物古迹的美学意义
会议认为,在建造过程中,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环境,特别是当 其邻近文物古迹时, 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一些特殊的建筑群和风景如画的 眺望景观也需要加以保护。
从保存其历史特征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研究某些纪念物或纪念物群合适配置何种装饰性的花木。会议特别强调,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树立有损景观的电杆, 不许建设有噪音污染的工厂和高耸柱状物。
第四条 纪念物的修复
专家们听取了采用现代材料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的各种意见, 并赞成谨慎运用所 有已掌握的现代技术资源。
专家们强调这样的加固工作应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其原有 外观和特征得以保留。
专家们建议新材料的使用尤其适合于以下情况: 当需要保护的部分采用新材料能 够避免解体和复原的威胁时。
第五条 文物古迹的老化
会议注意到,在当前条件下,全世界的历史性纪念物都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空气污染的威胁。
除了经常的预防和当前行之有效的用于保护纪念性雕塑的方法外,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现有技术的局限性,不可能总结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则来。
会议建议:
1 每个国家的建筑师和纪念物的监管人都应该与物理、化学和自然科学专家合 作,以便决定在特定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2 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应及时被告知每个国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最新进 展,并将其收入到办事处的出版物中。
关于纪念性雕塑的保护,会议认为原则上不鼓励将艺术品从原有的环境中迁出,会议建议只要这些艺术原作还存在,就必须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保护它们,一旦 被证实其无法保护,才能采用浇铸的方法。
第六条 保护的技术
令人满意的是,会议在进行各项详细交流之前,在保护原则和技术方面就达成了共识,即:
对废墟遗址要小心谨慎地进行保护,必须尽可能地将找到的原物碎片进行修复,此做法称为原物归位(anastylosis)。为了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是可 识别的。在发掘过程中当重见天日的废墟不可能被保护时,会议建议将其回填,并对回填之前的工作过程进行仔细记录。
毫无疑问,与发掘和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技术工作,需要考古学家和建筑师的紧密合作。
至于其他纪念物,专家一致认为,在任何加固或局部修复行为实施之前,必须对 其损坏和自然衰败进行全面的分析,他们认为,每个个案都要分别对待。
第七条 纪念物保护和国际协作
(一)技术上和理念上的合作
会议深信, 保护具有艺术和考古价值的人类资产,是一个值得所有作为文明载体 的国家应该关注的问题。
会议希望各国在《国际联盟公约》(CLN)的精神指导下,以更大的规模和更为 具体的方式互相合作,以加强对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保护。
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将为那些对保护感兴趣、有资质的机构和组织提供各种 机会以保护那些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峰或面临毁灭威胁的艺术作品。
为实现国际协作这一共同目标,我们寄希望于国际智力合作组织联盟(ICOLN), 同时也寄希望于各国的关注和重视。
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经过调查,并搜集了相关信息,尤其是来自国家智力合 作委员会(NCIC)所关心的问题后,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ICIC)应就拟采取步骤的合理性和每个案例中应遵循的规程表态。
大会成员在商议以及在当地所做的研究考察过程中, 参观了大量被发现的遗址和 古希腊纪念物, 他们一致赞赏希腊政府的作为。多年来希腊政府一直担负着大量的保护工作,并且与来自不同国家的考古学家和专家开展合作。
大会成员在此看到了一个实践典范, 它不但能够而且已经为实现智力合作作出了贡献,并在这以过程中使自身的努力得到证实。
(二)教育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大会坚信,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惜和爱惜; 公共当局通过恰当的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这一感情。
会议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并且教导它们在保护各个文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形见证上,应该投入更大、更广泛的兴趣。
(三)国际文献的价值
大会表达了以下愿望:
为实现这一目标,每个国家或者专门创立的有一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应出版一份有关文物古迹的详细清单,并附照片和文字注释;
多国建立的官方档案中应包含本国历史性纪念物的所有文档;
各国都应该在国际博物馆办事处存放有关艺术和历史性纪念物的出版物;
办事处的出版物中应指定一部分篇幅用于详细介绍历史性纪念物保存的总体进 展和方法;
办事处将研究出一套最佳方法以使用这些收集来的资料。
附注:1 原载《理想空间》第 15 期,吴黎梅、张松译,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2 译者附记:(1)《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是关于文化 遗产保护的第一份重要的国际文献,是后来 ICOMOS 大会采纳的《威尼斯宪章》(1964 年)、《华盛顿宪章》(1987 年)的基础。国内不少研究著述,经常将 1933 年国际建协在雅典通过的《国际建筑协会“雅典宪章”》(简称《雅典宪 章》)与该宪章混为一谈,这是需要注意的,也是翻译该《雅典宪章》全文的原 因之一。(2)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协会(ICOM)为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ICOMOS)的前身;国际智力合作组织联盟(ICOLN)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的前身。(3)为准确表达原文内容,译文中将 monuments 直译为纪 念物,将 ancient monuments 译为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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